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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債 權 人 藤秉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人各支票、退票理由單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通知提出,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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