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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潘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6 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 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46447元整( 已包含違 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9774 元)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 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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