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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佳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查債務人鍾佳純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 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1.9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272,604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 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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