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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昱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黃昱光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3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5 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0.1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 年08月03日止累計343,055 元正未給付,其中 320,012 元為本金;
22,950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黃昱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8月03日 止累計56,222元正未給付,其中50,073元為消費款;
5,825 元為利息;
32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53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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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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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昱光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2%│
│ │320012│ │8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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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昱光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0073 │ │8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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