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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黃海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壹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玖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肆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 (以每月為一期) 。
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 (以每月為一期) 。
㈤壹佰壹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伍拾貳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 以每月為一期)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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