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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徐合慧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上訴人 傅秀娥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件因有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調取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判決分割給訴外人陳漢昌之資料,及向苗栗縣○○○○○段0○0000地號土地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資料之必要,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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