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簡上,11,2022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振隆
訴訟代理人 王麗茵
上 訴 人 陳明土
訴訟代理人 陳文寬
視同上訴人 王振輝
訴訟代理人 王麗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視同上訴人 洪金輝

視同上訴人 莊根旺

蔡寶玉
萬鈺鍾
蔡金發
黃曾梅
鄭博文

蔡尚澄即蔡孟晃

鄭楚瀛
鄭正吉
林本溪
林本泉
林本炫
林本鏞
羅碧琴
林可鈞
林佳儀
藍林金鶯
林金雀
林依婷即曹林金蓮

吳敏娟
曾寶川
曾炳昌

林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林金枝

林富鈞
林富祺
賴玉雲
曾政男
曾麗月

曾麗玲

曾麗靜
曾麗雅
曾麗慧
朱菊
洪進財
洪瑞陽
陳洪玉梅
曾錦梁
曾素琴
曾素央

曾怡菁

林民富
王玉萍
陳彥輔

林建民
朱錦春
王秀英
曾秀芳

蔡梅玉
蔡秀女
蔡美芬
蔡梅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榮宗
視同上訴人 林寶鳳
林寶珠
林美淑
林美琴
林秀
林素玉
林聖雄
林雅苓

林家慶
林曉楓
林曉鈴
曾貞惠
林國軒
林逸盈
林庭義
林怡君
被上訴人 唐冠廸

訴訟代理人 黃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