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109年度苗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姚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姚武雄
被 告 姚麗琳
姚麗君
姚武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04號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姚武雄侵占、偽造文書等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前開刑事案件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姚武雄部分,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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