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1957,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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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蕭夏敏
被 告 歐里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社區外牆維修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依規約維修外牆,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維修社區外牆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準,依原告陳報之修繕費用估價單,堪認原告可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0,5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 萬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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