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1962,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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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 告 林增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淡埕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詹坤木、李金來之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林淡埕、詹生賢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起訴狀所列被告詹坤木、李金來如於起訴前已死亡,是否仍列其等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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