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韋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