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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曾雪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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