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1974,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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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涂雲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夏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二、被告楊夏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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