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陳貴仕
被 告 陳貴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6,059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 元土地面積2,082.46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2 =3,436,0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