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1980,2021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林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震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方震宇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