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1982,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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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佩聰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富民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邱富民其被繼承人邱乾凱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頭屋鄉外獅潭段382-51、382-52、382-53、382-54、383-97、383-101 、383-102 、383-103 、384 、386-17、386-22、386-24、4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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