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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儷允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604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賴廷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查報被代位人賴儷允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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