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2000,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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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邱源榮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誌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15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溫誌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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