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劉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玫臻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玫臻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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