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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改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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