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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林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林洪嘗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就其耕地約定之每期租金數額為多少?
二、苗栗縣三灣鄉內灣段555 、555-1 、555-2 、555-14、555-15 、555-16、555-17、555-1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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