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692,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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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蔡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盛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列土地之地號為「0000-0000 」與原告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號「0000-0000 」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六、原告起訴狀載分割方案附圖A 、B ,惟未附附圖,請一併補正附圖及主張分割方案之理由,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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