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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賴宏翼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新宏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劉**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劉新宏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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