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706,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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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藍海國際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宋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御琪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之原告名稱與本院依商工登記查詢之名稱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正確名稱。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三、被告陳御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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