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黃藴綱
陳星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烏棕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烏棕、陳烏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