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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阮仁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世藤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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