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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顏金義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顏金義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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