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羅沁渝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偵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同段1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徐偵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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