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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豪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泰安鄉梅園段216 、229 、232 、256 、694 、694-1、695 、696 、978 、978-1 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鍾豪、林美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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