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725,2020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黃富雄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市○○段000 ○000 ○000 ○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黃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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