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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吳林鳳嬌
訴訟代理人 甘眞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添水之繼承人全體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吳添水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施金鳳、施文榮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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