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730,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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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陳蘭香
林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淑玲、林淑珍、邱林阿屘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邱林阿屘已死亡,亦應一併提出邱林阿屘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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