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731,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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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黃言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君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苗栗市文山段742 、743 、744 、745 、746 、747、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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