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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雄、黃志宏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510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志雄、黃志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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