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邱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豐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金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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