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764,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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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陳勝亮
被 告 吳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月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50 元=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吳月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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