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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蔡奇璋
代 理 人 蘇靜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英豪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特定)。
二、相對人吳英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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