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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慶國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徐**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徐慶國、徐**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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