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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振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世祥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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