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訴,198,2020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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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張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興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鴻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昌宏,惟陳昌宏業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死亡,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前於109 年4 月14日裁定原告補正之,而鴻興公司現為停業中,目前尚有其他董事,故本件是否有達聲請臨時管理人之程度,並非無疑;

如公司非為解散而屬無法定代理人可為訴訟行為時,則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1條第1項規定,另行具狀聲請本院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應於前開期限內出具聲請狀。

二、又查,陳昌宏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未據原告查明陳報,且經本院前於109 年4 月14日裁定原告補正「原告應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請提出陳昌宏各次序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陳昌宏住所地法院查詢其各次序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及確認被告人別」,原告雖具狀稱尚待本院家事庭回覆仍需時間等語,惟陳昌宏之各次序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等資料並非無法補正,且陳昌宏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自可於司法院公告網站查詢,況原告亦未提出已向本院家事庭函查知相關資料,倘原告未於本裁定期限內補正,本院將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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