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温春福、巫梅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 二、被告温春福應給付原告900,000元,及自109年4月14日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334,000元供擔保後,第二項於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夫妻,於103年9月間共同向原告借貸1,
-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
-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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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周大慶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温春福
被 告 巫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温春福、巫梅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及自109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温春福應給付原告900,000 元,及自109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334,000 元供擔保後,第二項於原告以300,000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夫妻,於103 年9 月間共同向原告借貸1,000,000 元,並交付由被告巫梅蘭所簽發、被告温春福背書轉讓之票號AB0537732 號、面額1,000,000 元、發票日104年12月30日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供擔保借款,原告則於103 年9 月3 日匯款至被告温春福所有之苗栗縣造橋鄉農會帳號1400400048491 帳戶。
被告温春福另於104年12月間向原告借款700,000 元,106 年3 月間再向原告借款200,000 元,原告亦於104 年12月29日匯款700,000 元、10 6年3 月15日匯款200,000 元(下合稱系爭借款)至前揭同一帳戶。
詎原告屆期提示系爭支票,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仍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及收執聯(見本院卷第17-21 頁)等件為證。
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温春福、巫梅蘭連帶給付1,000,000 元,被告温春福給付原告900,000 元,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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