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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徐秀城
徐英娟
徐淑惠
徐淑君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徐聖傑
被 告 陳淑美
黃鐘瑩
黃鈺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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