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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24日送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嗣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仍應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91 號裁定意旨參照)。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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