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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洪哲瑋即李哲瑋
李憲正
兼
上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洪文芸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8號與被上訴人林振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1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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