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訴,311,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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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張德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金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 年7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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