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訴,421,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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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藍海國際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宋玉娟
被 告 陳御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向本院為本件起訴請求,並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嗣經本院依原告之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遂於109 年6 月29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706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該裁定復於109 年7 月2 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考。

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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