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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林清雲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吳家茂
吳家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將坐落苗栗縣○○市○○段○○○地號土地,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對被告吳家任、吳聲麟、吳純純起訴請求(見本院卷第13頁),嗣撤回對上開被告之起訴(見本院卷第189 頁、第235 頁)。
核原告所為之撤回,上開被告均尚未為本案之辯論,故均已生撤回之效力。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 年7 月1 日與被告吳家茂、吳家湧及訴外人吳家任、吳家造、吳嘉本、吳秉澤、吳嘉正、吳家興、吳家棋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購買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重測前為苗栗縣頭份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開出賣人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並經系爭買賣契約第1條載明上開各出賣人之應有部分,兩造約定以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總價金新臺幣(下同)10,172,000元依各出賣人應有部分計算各出賣人應得之價金,以此向上開出賣人購買其等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而購買系爭土地。
是被告吳家茂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為1/9 ,其應得之價金為1,130,000 元(計算式:10,172,000元1/9 =1,130,222元,雙方協議百元以下捨棄);
被告吳家湧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為1/9 ,其應得之價金為1,130,000 元(計算式:10,172,000元1/9 =1,130,222 元,雙方協議百元以下捨棄)。
原告已依系爭買賣契約向被告吳家茂、吳家湧給付完畢,然迄未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原告向被告請求辦理移轉登記時竟遭拒絕。
為此,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分別將系爭土地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契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相關價金簽收單據、支票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39頁、第63頁至第71頁、第199 頁至第209 頁)。
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就系爭土地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已給付價金與被告等情,已如前述,依前揭規定,被告即負有使原告取得系爭土地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所有權之義務。
從而,原告依據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表一:
┌───┬────────┬──┬───────┬───────┬───────┐
│ 編號 │ 坐落 │地號│ 面積 │ 被告應有部分 │被告應移轉下列│
│ │ │ │ │ │應有部分比例所│
│ │ │ │ │ │有權予原告 │
├───┼────────┼──┼───────┼───────┼───────┤
│ 1 │苗栗縣頭份市山下│390 │2491.09 平方公│吳家茂:1/9 │吳家茂:1/9 │
│ │段 │ │尺 │吳家湧:1/9 │吳家湧:1/9 │
└───┴────────┴──┴───────┴───────┴───────┘
附表二:
┌──┬──────┬────┐
│編號│出賣人 │應有部分│
│ │ │比例 │
├──┼──────┼────┤
│ 1. │吳家茂 │1/9 │
├──┼──────┼────┤
│ 2. │吳家湧 │1/9 │
├──┼──────┼────┤
│ 3. │吳家任 │1/15 │
├──┼──────┼────┤
│ 4. │吳家造 │1/15 │
├──┼──────┼────┤
│ 5. │吳嘉本 │1/15 │
├──┼──────┼────┤
│ 6. │吳秉澤 │1/15 │
├──┼──────┼────┤
│ 7. │吳嘉正 │1/3 │
├──┼──────┼────┤
│ 8. │吳家興 │1/15 │
├──┼──────┼────┤
│ 9. │吳家棋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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