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訴,46,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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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游雅評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6號與被上訴人陳德綱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4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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