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周宏岳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久驊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被 告 周冠均即周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92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久驊公司向本院聲請就周冠均名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10635 號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以苗院傑108 司執讓字第10635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准許久驊公司收取周冠均對原告租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695,552 元,及自89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6%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久驊公司以系爭執行命令向本院聲請就原告之存款、薪資及其他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標的等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9 年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原告因而向本院對久驊公司及周冠均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確認周冠均對原告之租金債權1,695,552 元,及自89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6%計算之利息,及自89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均不存在。
二、本院109 年司執字第19970 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久驊公司對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標的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有民事起訴狀、系爭執行命令、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可憑(見本院卷11-23 、33-43 頁)。
㈡原告之前開聲明第1項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95,552 元,利息及違約金為附帶請求,不予併算。
原告之前開聲明第2項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依首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即視執行標的物價值與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債權額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抗字第455 號裁定之廢棄發回意旨,應包含利息、違約金),其中價額較低者為排除之利益。
而久驊公司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計算至起訴時即109 年9 月25日止共計5,420,937 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另執行標的之存款及如附表一所示標的,價值經核算為8,118,866 元【計算式:臺灣銀行存款954,849 元+不動產7,164,017 元=8,118,866 元】,顯逾久驊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依前開說明,自應以久驊公司之前開聲明第2項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5,420,937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7,830元,應補繳36,92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至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附表一:
┌─┬────────────┬─────┬────┬────┬────────┐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
│號│(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 │(元/㎡)│ (㎡) │應有部分│以下四捨五入) │
├─┼────────────┼─────┼────┼────┼────────┤
│1 │新岡段484地號土地 │6,100 元 │1,298.41│ 1/4 │ 1,980,075元│
├─┼────────────┼─────┼────┼────┼────────┤
│2 │新岡段307地號土地 │2,500 元 │1,792.75│ 全部 │ 4,481,875元│
├─┼────────────┼─────┴────┼────┼────────┤
│3 │新岡段342 建號建物(門牌│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 │
│ │號碼:五谷村3 鄰五谷122 │得調件明細表為 │ 全部 │ 666,100元│
│ │之6號) │666,100 元 │ │ │
├─┼────────────┼──────────┼────┼────────┤
│4 │門牌號碼:五谷村4 鄰132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 │
│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20,300元 │ 1/3 │ 6,767元│
│ │編號:00000000000 ) │ │ │ │
├─┼────────────┼──────────┼────┼────────┤
│5 │門牌號碼:五谷村4 鄰132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 │
│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29,200元 │ 全部 │ 29,200元│
│ │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合計 │ 7,164,017元│
└──────────────────────────────┴────────┘
附表二:
┌────────────────────────────────┐
│一、債權本金: 1,695,552元 │
├────────────────────────────────┤
│二、利息:3,095,729元 │
│ *計算方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上開債權本金自89年5 月10日起至109 年9 月25日止(20年│
│ 4 月16日)按週年利率8.96%計算之利息。 │
│【計算式:1,695,552 元×8.96%×(20+4/12 +16/365) │
│ =3,038,429元+50,640元+6,660元=3,095,729元 │
│ │
├────────────────────────────────┤
│三、違約金:615,164元 │
│ *計算方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上開債權本金自89年6 月28日起至109 年9 月25日止(20年│
│ 2 月29 日)按週年利率8.96%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計算式:1,695,552 元×8.96%×(20+2/12+29/365)×20% │
│ =607,686元+5,064元+2,414元=615,164元 │
├────────────────────────────────┤
│四、執行費用:14,492元 │
├────────────────────────────────┤
│合計:1,695,552元+3,095,729元+615,164元+14,492元 │
│ =5,420,937元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