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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邱秀香
訴訟代理人 盧彥晴
被 告 何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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